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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发布日期:2016-03-09 点击次数:2061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章    受理和初审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Ⅰ),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1份。

二、省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监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省质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部质监总站。

三、部质监总站或省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附件Ⅱ-1);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四、增项申请

(一)增项申请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中增项相关内容。

(二)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三)增项原则上应是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外但在现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规定的检测项目申请增项。

(四)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增项检测项目对人员、环境等对应条件的要求应在申报材料中体现。

五、同一检测机构申请多项等级

(一)同一人所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

(二)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三)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以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交叉使用,但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省质监机构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

 

  第二章    现场评审

 

第一节     现场评审准备

 

一、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现场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5人。如申请人申请多个资质或申请1个资质另加增项检测项目,评审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现场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过程中,质监机构可派员进行过程监督。

二、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质监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 (附件Ⅱ-2),属于部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增项申请,由部质监总站向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质监机构发出“试验检测项目评审任务书” (附件Ⅱ-6)。

三、现场评审专家组由质监机构在其所建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被选专家与被评定的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在现场评审前应主动向部质监总站提出回避。

 

第二节     现场评审程序及内容

 

一、预备会议

在首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组织预备会议,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提请专家现场评审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

二、首次会议

(一)介绍评审任务和依据。

任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或《试验检测项目评审任务书》,对被评审检测机构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依据:《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试验检测等级标准》。

(二)介绍评审组成员组成,宣布现场评审计划考核内容和人员分工。

(三)对检测机构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四)检测机构随机抽取现场操作项目,并随机指定操作人员。

(五)检测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总体情况。

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被评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现场评审会议签到表》(附件Ⅲ-1)和《现场试验项目委托单》(由机构准备)。

 

三、现场总体考察

现场总体考察的目的是从宏观上评价检测机构总体状况,评审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重点考察:

(一)试验室面积、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等情况。

(二)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分组专项考核

按现场评审计划及分工,评审组成员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分别进行专项考核。3个小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全面、准确。

(一)档案材料组。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资格等情况。内容包括:

1.查验试验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检测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检查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满足要求,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人是否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2.检测机构是否为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办理三险。

3.所有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抽查不少于10%的强制性项目和5%的非强制性项目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性、规范性。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的项目,检测机构应提交比对试验报告,或由现场评审专家组织比对试验进行确认。

4.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齐全且现行有效。

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齐全、合理,运转有效。

6.收样、留样和盲样运转记录是否齐全、合理。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审查表》(附件Ⅲ-3)、《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核查缺陷表》。(附件Ⅲ-5)

(二)硬件环境组。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检测机构硬件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等级标准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

1.试验检测场地的面积是否满足要求,检查被评审检测机构用房的产权,若是租赁,租赁合同是否长期有效(租期≥5年为长期)。

2.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强制性设备不得缺少;非强制性设备配置率应不低于80%,低于此比例的按每缺1台(套)扣0.5分。

3.仪器设备管理状况,逐一核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重点核查有疑问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购货发票和合同原件)。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具有所有权,不得租赁。

4.试验检测场所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5.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现场检查表》。(附件Ⅲ-4)

(三)技术考核组。

通过现场操作考核,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申请人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现场操作考核工作要点:

1.提问考核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业务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知识。

2.检查操作人员的检测证书,确定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避免替换。

3.观察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

4.通过提问或问卷,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试验检测知识。

5.审查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选2份作为《现场评审报告》附件。其余封存,留检测机构备查。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如基桩等应对所有操作人员加强现场操作考核,并在证书上确认。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现场考核技术人员评价记录表》(附件Ⅲ-6)、《现场考核试验情况记录表》(附件Ⅲ-7)。

五、评审组内部沟通会议

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将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整理完善各评审工作表,并在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各专家独立打分,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分表》(附件Ⅲ-2),由组长汇总计算平均分。

六、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是现场评审的最终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目的是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检测机构按《现场评审专家反馈意见表》内容落实整改。

评审组需填写完成《现场评审会议签到表》(附件Ⅲ-1),《现场评审专家反馈意见表》(附件Ⅲ-8)

七、提交现场评审材料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附件Ⅳ)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用表》(附件Ⅲ)等材料整理齐备,连同电子稿及选取的2份现场操作项目试验检测报告一并在现场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机构。

八、现场评审结果

(一)得分<80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满6个月后可重新申报。

(二)80分≤得分<85分,不予通过,评定结束后满3个月方可申请现场整改复核评定。

(三)得分≥85分,予以通过,需整改的方面,应报送书面整改。

 

第三章   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依据《办法》及《现场评审报告》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人进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一)对于评定通过,且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决定书” (附件Ⅱ-3),并核发《等级证书》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用章。

(二)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于需要整改后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整改通知书” (附件Ⅱ-4)。

(四)对于评定不通过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不予通过决定书” (附件Ⅱ-5)。

(五)对于甲级或专项增项通过的试验检测机构,质监总站向省质监机构发出“试验检测项目评定决定书” (附件Ⅱ-7)。

(六)为提高公路、水运等级检测机构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增强检测机构责任意识,所有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在报告封面加盖“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